化妆品包装标签标识如何做才能防范“职业打假”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催生了一个以此为职业的特殊消费群体——职业打假人。

不可否认,这一群体客观上为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他们而起的种种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这其中就包括了某些职业打假人对制假售假视而不见,却对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上的标签瑕疵情有独钟的行为。有舆论将这部分职业打假人改称为“职业索赔者”。

在化妆品领域,与标签标识相关的职业索赔案例层出不穷。究其缘由,除了跟职业索赔者的偏好有关,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在标签标识合规管理上的漏洞给了职业索赔者可乘之机。

本文试以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为基准,围绕化妆品标签标识常见的各类不规范标注情形进行分析解读,为生产者的标签制作、经营者的标签审核工作提供参考,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和应对职业索赔的挑战。

一、化妆品标签

根据 GB 5296.3-2008,标签的定义为“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化妆品标签需要遵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二是“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从以往案例来看,职业索赔者所关注的标签内容通常位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可视面所展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化妆品名称、责任人信息、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行政许可批号、使用说明、警示用语、宣称内容等。可能出现的不合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1 产品名称

化妆品的产品名称是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之一,它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构成。

商标名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属性名用于表明产品客观的物理形态,如膏、霜、乳等。通用名介于商标名和属性名之间,可以使用具体的成分、功效、感官特性等词语,也可以使用抽象的修饰词汇。

除此之外,系列产品的色号或型号一般也可看作是名称的一部分。在名称的三部分中,通用名往往与产品宣称相关,常成为职业索赔者关注的焦点。

1.2 责任人信息

GB 5296.3-2008 规定,标签应标注产品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国产品,责任人即是产品的生产者;对于进口品,责任人是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进口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但需要注明原产国或地区。

另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产品还应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且应按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除了上述信息外,一些产品还会加上电话、网址、二维码等联系方式。这些信息也务必保证真实准确。

曾有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印了400联系电话,引导语写的是“免费热线电话”。因400电话并不免费而遭人投诉,最终被迫下架并被处以罚款。

1.3 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依据 GB 5296.3-2008,化妆品应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净含量。

常见的净含量标注问题出现在单位使用不合理、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等。净含量常用的单位有g、mL、片等,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性状不同选用适合的标注方式。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2mm。

1.4 成分表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要求标注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全部成分。成分名以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的中文译名为基准。需要注意,2015 年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化妆品所使用的成分原则上应位列这份目录之中。

全成分表的标注应当真实,不得隐瞒已添加的成分,也不得标注未添加的成分。监管部门正在加强成分标识方面的查处力度,如 2016 年就曝光了大批防晒化妆品中实际检出的防晒剂成分与标识成分不符的情况,值得企业警醒。

此外,企业还应留意某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细节。例如:成分表应冠以“成分:”为引导语;水应写为“水”而不是“去离子水”;所添加的成分必须一一体现,不能以“等”收尾。

1.5 保质期

保质期的标注方式有两种,一是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是标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消费品领域曾出现过不法商家为了一己之利私自涂改日期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物流体系的发展和验货制度的成熟,过期产品上架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在这个背景下,媒体却屡屡曝光有职业索赔人涂抹保质期信息,或是将所购产品调换成已过保质期的产品进行索赔的乱象,令整个社会舆论对职业打假群体的态度急转直下。

保质期相关的风险防范,更多地需要依靠经营者在严格自律的前提下,加强货架管理、完善监控手段。

1.6 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已于 2017年 1 月 1 日起统一启用。证号形式为“省别 + 妆 + 四位年份 + 四位编码”,例如“苏妆 20160001”。产品标准号则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其中年代号可以不标注。

某些产品标准对标准号的标注有特殊要求。例如,GB/T 29665-2013《护肤乳液》要求标签体现产品的乳化类型属于“O/W”还是“W/O”型。曾有企业因为忽视了这点而无法进场上架,导致大批包材作废。

1.7 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是出于安全考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产品特点需要而标示的警告内容。例如,气雾剂产品应标注“远离火源”;含二苯酮 -3 的产品应标注“含二苯酮 -3”;染发产品应标注相应的注意事项。

总而言之,警示用语需要根据产品及其成分特性,一一对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标注,以免出现安全隐患和标签漏洞。

1.8 宣称内容

标签上的宣称内容主要指明示或暗示地传递产品特点或功能的信息,它通常不包括强制标注的内容。产品宣称较易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因此是消费者、监管部门、社会媒体、竞争对手都非常关注的方面。

容易引起质疑和争议的宣称有:绝对化用语、医疗用语、贬低竞争对手、引证出处、普通产品宣称特殊功效、混淆原料功效和产品功效等。

为了确保宣称内容合法合规,企业一方面要准备好支持证据,进行相应的审核工作,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从而提高产品上市后应对质疑的能力。

二、职业索赔风险应对

标签标识不规范常常会导致包装返工、产品下架、职业索赔等问题。尤其是来自职业索赔者的投诉、举报、起诉,常常让企业深陷被动,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却仍收效甚微。但实际上,标签潜在的大部分问题本可以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来避免。

在产品推出初期就做好标签的审核工作,对照标准的要求,尤其注意规避一些禁止的条款 :

2.1 关注使用说明与警示说明的真实性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签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上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尤其是特殊化妆品的使用说明及可能致敏的情况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 上述所有信息要保证真实有效。因为标签就是企业履行告知义务,要指导消费者正确地选用化妆品。

2.2 关注禁止发生的情况

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应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不可以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不可以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可以使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不可以擅自变更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内容。

生产、销售企业一方面可以组建由技术、法务等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加强内部审核;另一方面可以将标签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 GB 5296.3-2008进行审核,防止因为标签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结语

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趋严格,化妆品标签标识方面的索赔案例与日俱增。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企业应当增进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自律,规范标注,避免因标签问题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为了提高标签审核效率,企业还可以在产品上市前就寻求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帮助,以便有效降低产品进场上架的阻力、管控上市后发生职业索赔的风险并节省相应的管理成本。

以上信息来自互联网,由SICPE上海国际化妆品包装展览会工作人员编辑整理发布,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我们!

化妆品包装展览会

【关于上海国际化妆品包装展】由禾欣展览主办的SICPE上海国际化妆品包装展览会是亚太地区专业的化妆品包装展览会,SICPE立足全球著名的贸易中心上海,辐射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等快速发展的化妆品市场。SICPE展出产品涵盖化妆品包装全产业链,为展商和国内外采购商提供一站式的化妆品包装贸易、采购平台,助力展商突破贸易瓶颈逆势增长,快速提高市场份额。SICPE 2022上海国际化妆品包装展览会定于2022年08月10-12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展会期间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新的包装解决方案在这里交流和碰撞,书写着全国乃至世界化妆品包装的美好未来!

返回列表

关注我们

© SICPE上海国际化妆品包装展览会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13000611号-26

关注我们

© SICPE上海国际化妆品包装展览会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13000611号-26